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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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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鸨主(或鸨婆)、皮条客和保镖。鸨主多为本地人、地头蛇,他提供卖淫场
所和庇护,有的本身就是旅店老板。皮条客负责拉客、牵线,运送嫖客,掩护断后。
皮条客也有兼当保镖的。卖淫者多为年轻女子。她们要在一方立足,躲避公安人员
的追捕,必然要寻求这种保护和依靠。团伙的出现是卖淫业的罪恶升级的一种表现,
它出现了剥削与被剥削,一些人以吃妓女为生。为此,必须运用强大的无产阶级专
政予以坚决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出:“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
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
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明确规定:“强迫妇女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营利
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
规定:“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刑
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不仅严厉打击卖淫行为,而且
严厉打击嫖娼行为,尤其严厉打击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和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
这种全面的法律规定既能有效地制裁卖淫嫖娼活动,又是对剥削阶级的双重性道德
体系的决定性的打击。
    历史表明,嫖娼行为在古典时代被视为男性的自然权利,即使不便在大庭广众
之下夸耀,至少也不被看成不光彩的事,更不是什么不道德的事。这种双重道德的
性伦理体系,是典型的奴隶制度及其对妇女蔑视的必然产物。除了那些支持卖淫,
认为它是男性放荡的相对来说最无害的方式的人们以外,还有些人部分地承认它,
他们呼吁要对娼妓这种社会救星公正对待。“要么拿出办法来根除卖淫,任何参与
者都应作为反社会对待,要么就把娼妓作为光荣的女性对待。”这个建议,就其提
倡对两性公平对待来说也许值得赞赏;但是社会主义性道德决然不能再回到古代的
生活观念,容忍性的非道德性了。我们再也不能仅把卖淫视为一种社会事实了;从
特定意义上说,这是一个伦理问题。当我们探讨卖淫的原因时,不难发现有两条造
成这种社会污染之河。一方面是男性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女性迎合这种需要的
供应。这两种因素中,前者远远是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在卖淫中,首先是需
求这一方面产生了供给,而不是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卖淫主要是男性方面的问
题,而不仅是女性方面的性问题。所以,只从女性方面着手时,卖淫问题就难以解
决,任何只针对卖淫女子的整治都是无济于事的。
    西方的一些性伦理学家曾颇为尖锐地指出:我们的新的性道德良心不能容忍它
一方面宣传卖淫为罪恶,一方面又宽容这种罪恶。在他们看来,卖淫问题构成了全
部性问题的核心问题。因为,一方面是性的欲望,一方面是道德要求,这两种互相
斗争着的倾向的协调一致,包含着全部性伦理问题的最终解决。改革之路在于:引
导性欲的航船在禁欲主义的礁石和肉欲的旋涡之间安全地行驶。应该说,这些话不
无机智之处。然而,与之相比,更加深刻的见解则是倍倍尔的如下“结论”:“人
类一旦能够废止了一切性的以属关系,达到了男女平等自由的社会,那么虚荣和流
行的愚行,将和我们当作永远不能绝灭的其余一切恶德同时消灭。”'注'

                                三、重婚

    1988年10月,《新观察》杂志用了整期的版面发表了一篇引人注目的报告文学
《性别悲剧——80年代:妾与文化的混乱》。作者贾鲁生告诉读者:“纳妾现象,
前两年,我就看到了,感到沉痛,很想把它揭示出来,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写报告文
学的突破口。对于一个女人,她想摆脱自身的痛苦,追求幸福,在极度的感情矛盾
中,不得已去做人家的小老婆。遇到这种具体事件时,我一方面同情她,另一方面
又非常憎恶。从社会发展趋势看,这是一种堕落。我的心情是矛盾的,因而所写出
来的作品也处处反映了我的这种矛盾心态。”
    报告文学引发了人们的各种看法。有的人以肯定的态度说道,这篇作品有个观
点,文明必须付出道德的代价。女人去做妾,除了法律问题外,还有自身问题:不
知人格和价值,只顾追求眼前的幸福,结果自己否定了自己,实际上是一种旧的道
德观念。这是一种旧道德崩溃后的无道德状态。纳妾、重婚现象,在这个未死方生
的时代,有特殊的认识价值。我们与其就此去责备女性的素质太低、不自尊自爱、
法律意识淡薄、愚昧无知等等,还不如把目光投向社会结构和现阶段在这些地区刚
刚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也有的人尖锐地指出:对“妾”这种现象的剖析,作者的
思想观点有些混乱。纳妾现象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必然的联系。与现代商品
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是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以及平等、法洽等等。这同封建的
家长制、人身依附、宗法制度……是对立的。纳妾是封建制度所产生的最丑恶的现
象之一,它否定人的价值和尊严,使女人完全依附于男人。为了消除种种丑恶的、
不道德的现象,不仅不应该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反,应该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将荡涤封建社会遗
留下来的一切丑恶现象。
    本书的任务当然不是对这篇报告文学做出评价。笔者也不完全赞同文章中的一
些观点。但是,我们却想借助这篇报告文学及其引发的讨论说明,纳妾作为重婚的
极端表现,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性伦理学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有关法律
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回答。
    从法律角度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不仅
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委制原则,而且也败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
道德风尚。因此,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二)
在客观上要有重婚的行为。重婚罪的主要特征就在于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
又非法同他人建立夫妻关系。因此,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这当然是属于重婚罪;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
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构成重婚罪。但是。男女双方或一方
已有配偶的人之间的通好行为,或者只是临时姘居的行为,这虽然也是属于违反婚
姻法的不道德行为,但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实际情况出发,性伦理学需要对重婚展开多维分析。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在1984至1986年,受理了重婚案100件。据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研究室调查,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很复杂,有的十分罕见。不仅有
男性,也有女性;有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已有子
有孙的,还有未婚的。重婚的原因虽各种各样,但主要是受封建意识和资产阶级腐
朽思想影响。一、求安逸、图享乐。这是当前重婚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且以农村
女性较为多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广大群众通过辛勤劳动发家致富,生活富裕
了,但有一些人,其中有一些女性,为了过舒适的生活,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
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能有钱供其享受。就不讲对方年龄老少,也不管
他是否有妻子儿女,与之结婚。从化县农村妇女张某,就是出于这种思想,抛弃了
结婚多年的丈夫和三个孩子,到增城县与一姓李的男性重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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