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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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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子,尽可自由不必通知任何人,也无通知的必要。倘必要行婚礼,也应改为一
种招待亲友的性质,过了几月,或一年,或意生了子女以后都可以。这时男的可以
介绍自己的朋友给女子,女的也可以介绍许多自己的朋友给男子做朋友,大家互相
谈谈,倒也不是绝无意味的事;但决不能在同居之前举行。总之:男女的结合,不
重在仪式的如何严肃,应全以恋爱为基础。无恋爱的结婚,总是好淫,不管它是
‘百年偕老’,也不过是长期的好淫;真正的恋爱婚姻,无论形式如何简便,总之
是神圣的婚姻。所以我们不必管形式,只须问实质。”'注'
    陈望道所持的同居立场,同恩格斯在生活中所持的观点是一致的。4年前,一位
青年朋友曾来函讯问:“据说恩格斯与自思士长期保持着同居关系,真是这样吗?”
当时,我们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后,给这位远方的朋友写了复信。
    1842年,恩格斯来到曼彻斯特不久,认识了玛丽·白恩士。她那“野蔷薇”般
美丽和“黑亮勇敢的目光”给恩格斯以深刻印象。这个有阶级觉悟的女工,使恩格
斯增强了自己的这一决心:摒弃资产阶级的社交和宴会,全心全意同工人们交往并
专心致力于研究他们的状况。1843年,恩格斯与玛丽开始了最初的同居生活。从广
阔的社会背景分析,恩格斯与玛丽的共同生活就是对爱情生活的追求,对现实的反
抗。1845年4月初,恩格斯离开巴门,迁居布鲁塞尔。同年,玛丽·白恩士离开英国,
迁往布鲁塞尔和恩格斯住在一起。这对年轻人是在一种自由的、建基于互相尊敬和
独立自主的结合中同居生活。当时,在那些具有爱好自由的思想、不愿意从属资产
阶级道德法规的年轻人当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1850年,恩格斯迁居曼彻斯特。
作为一个著名的曼彻斯特公司的职员和一个工厂主兼商人的名门望族的子弟,恩格
斯在公开场合下自然不得不注意社交礼仪,并且在好些方面要适应英国商界人士的
习惯。这一切,对于他这样一个非常厌恶资产阶级的伪善并且在以往岁月中一直过
着十分自由的生活的人,并不是一件易事。恩格斯在给自己的亲密朋友的信中以诙
谐的口吻来描绘自己的“双重生活”。恩格斯非常希望和玛丽经常共同生活,并且
事实上也是常在一起,但流行的资产阶级伦理观念和寄人篱下的地位都不允许自己
和她固定同住一所住宅。他必须另外有自己的单独住宅。但他真正的家是在戈顿,
海德路252号,也就是玛丽·白思士和她的妹妹莉希·白恩士居住的地方。
    对恩格斯来说,玛丽是他所深情钟爱的人;既是忠实的生活伴侣,和她在一起
可以得到安宁和摆脱世俗的纷扰;又是热情的战友,和他并肩为共同的目标和共同
的志愿而奋斗。1863年1月初,玛丽·白恩士,这位和恩格斯同居了20年的爱尔兰的
纺织女工去世了。恩格斯受到了巨大的震动,他写信给马克思说:“玛丽去世了。
昨天晚上她很早就去睡了,当莉希在夜间12点不到准备上床的时候,她已经死了。
非常突然:不是心脏病就是脑溢血。今天早晨我才知道,星期一晚上她还是好好的。
我无法向你说出我现在的心情。这个可怜的姑娘是以她的整个心灵爱着我的。”'注'
    玛丽去世后,恩格斯和莉希日益亲近和相互关心,直到由于互相同情和倾慕产
生了爱情。这是很自然的。于是这位比恩格斯小七岁的爱尔兰女工成了恩格斯的第
二位伴侣。莉希和恩格斯在一起共同工作,互相了解,日子一直是过得很幸福的。
她在病床上,请求丈夫履行一个正式结婚的手续。恩格斯一向认为,结婚经过国家
批准并在教堂举行仪式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可是他答应了临终的妻子这个最后的
要求,于1878年9月11日晚上和她举行了结婚仪式。几个小时以后,莉希就在恩格斯
的怀抱里去世了。当天,恩格斯写信通知鲁道夫·恩格斯:“今晨一时半我的妻子
在长期病痛之后安详地去世了。头天晚上我们结成了合法夫妻。”'注'
    今天,当我们回首恩格斯的同居生活时,不应忘记他所处的社会背景。恩格斯
的行动是对资本主义婚姻制度的反叛。陈望道的主张则是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
传统的冲击。因之,他们的行动和主张在当时都具有积极的性伦理价值。现在,生
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人们,所处的社会制度与婚姻制度发生了本质性变化。社会主
义的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和伦理,是与广大社会成员和生活的利益和幸福根本一致的。
所以,一般说来,不应该采取同居的形式与现实和社会的婚姻要求对抗。当然,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依然猖獗的地区,某些真诚相爱的年轻人被迫采取同居方式进
行反抗,尚不失其反封建残余的意义。
    当代中国同居关系的第三种表现是试婚模式。
    本节开始所提到的那篇来稿称:同居有助于互相了解,提高婚姻质量。在双方
共同生活中,原先恋爱中有意无意掩盖着的品行得到充分暴露,这不仅能进一步了
解对方的思想、性格、习惯和身体状况,而且有助于培养心理感应,达到真正心心
相印的境界,为能否结为终身伴侣提供依据,避免一时感情冲动定终身的草率做法,
也避免唯条件论的局限。我国当前为数似乎不多的试婚者们大体是以此为理论根据
的。
    上述试婚思想,有其历史渊源。费孝通在1949年出版的《生育制度》中写道:
“为了婚姻的比较美满,社会上总得想法使相近的人能有配合机会。最简单的方法
是使男女在决定他们的婚姻之前有一个尝试的机会。这是初民社会常见的办法,也
是现代西方象罗素等提倡的试婚制。”
    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专辟“试婚”一章。该书先介绍说,美国的本
·B·林赛法官曾长期主持丹佛少年法庭的工作,因此拥有获得事实的极好机会。他
提出实行一种新制度,即“试婚”制度。试婚是一个明智的保守主义者的建议,其
目的在于巩固青年的性关系,根除现存的乱交现象。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
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从三个方面区别于普通婚姻。其一,他们暂时不应希望有孩
子,因此青年夫妇应当获得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而且妻子尚
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赡养费。
他确信,如果这制度得到法律的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
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目前性关系中具有
的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
    这里,我们做一点更正,即严格地讲,林塞所提倡的新的婚姻制度不是“试婚”,
而是“伴侣婚姻”;林塞本人强烈反对把伴侣婚姻说成是试婚。他强调说,两者在
合法节育和双方自愿离婚这两点上是相同的,但在当事人的精神上即心理支点上则
有不同。试婚者不是将试婚本身视为永久的归宿,而是当作人生的插曲及性的结合;
伴侣婚则认为结婚虽不是近期目标、而且可能失败,但自已应当有克服失败而达到
目标的力量,并且为之竭尽全力;也就是说,两者的心理准备全然不同。林塞的真
意,是要弱化清教传统,正视普遍存在的婚前性行为,赋予伴侣婚姻一个合法的范
围,防止轻狂胡来。这种看法,与马基雅弗利的政治学可谓一脉相通,后者认为:
“要想完全打垮对手,莫如先排斥对手;倘若不能,最好入伙”。同理,先后退一
步,重整阵容,让伴侣婚合法化,方可打击对手——即婚前性行为的流行。林塞的
看法,虽不算激进,但也遭到了非难,以至于被革职。
    至于罗素那里,名符其实的试婚思想得到相当彻底的阐发。他完全相信试婚是
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而且会带来巨大的好处。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
貌。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关系都应视为是私人的事。如果男女同居而没有孩子,那
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第一次性行为应当和有性知识的人发生。如果要求人们
在不知道他们在性的方面是否合谐的情况下就进入一种终身的关系,那是荒谬的。
婚姻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性交,而在于孩子,所以直到孩子成为现实之前,婚姻不能
视为是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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