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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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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以为,霭理士关于贞节的思想以及潘光旦所做的解说,都是相当深刻的。
这两位学者所界说的“贞节”,应该成为婚前关系中性伦理的重要内容。

                                四、同居

    1988年春,《婚姻与家庭》杂志收到一篇题为《论同居》来稿。这显然触及了
一个敏感问题。为慎重起见,编辑部把该稿的复印件分发给有关编委以征求意见。
接着,编辑部在全国妇联召开了“关于同居问题的讨论会”。会议邀请的人不多,
但发言的热烈却超出预料。有鉴于此,1988年第9期的《婚姻与家庭》杂志发表了一
组谈同居的文章。编者按称:“同居,自然是指无配偶(未婚、丧偶、离异)的成
年男女自愿结合过夫妻生活,而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同居,作为一种婚姻
家庭形式,发达国家已屡见不鲜;在我国也不少见。我们发表这组文章,绝非有意
提倡什么,而是旨在引起各界热心人士的关注,对同居的基础、心态、利弊、发展
趋势作较深入的探讨和预测。”半年后,在1989年4月出版的《婚姻与家庭》“婚姻
与性问题专号”上,又发表了一篇《关于同居的对话》,以期继续推动关于同居问
题的研究。
    我们作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婚姻与家庭》杂志社的兼职编辑,认为
应当把同居问题列入我国性伦理学研究的议事日程。
    不妨先看看国外社会学和伦理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来自美国研究者的许多报
告指出,婚前同居代表了当今西方社会婚前关系的最新动向:以非形式化和非榨取
性为主要特征。这些研究者认为学生们现在受到了人本主义思潮的冲击,开始了对
人性的反思,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学生们在寻找婚姻的候选人,还不如说他们
渴望得到的是有发展持久关系可能的异性朋友。”专家们也意识到这种同居关系的
预测性意义,他们甚至推断:非婚同居将很快变成美国占统治地位文化的一部分,
它也许决定了大多数人在特定时期的私生活风格跨文化的。研究表明,婚前同居现
象并不局限于美国,这种现象在非西方国家,例如苏联和东欧的一些正在发生变化
的国家也有增多的趋势。当然,这也与它们的文化伦理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高速率的社会变迁,更替了人们的行动价值,也逐渐填平了两性之间存在的传
统沟壑,这些都为青年异性之间广泛的社会交往扫除了障碍。于是,非婚同居现象
象野火一样在美国文化这种供其所宜的气候中迅速蔓延开来。据统计,近30年来,
非婚同居率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这种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对于
非婚同居这个事实的确认,人们似乎已没有什么歧议,但在其原因的解释方面可谓
众说纷纭。在这众多的观点中,婚姻问题专家马凯琳的见解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
她认为,笼统地谈论同居关系是不精确的,美国青年人的非婚同居关系至少可以分
五种:(1)暂时方便型:临时同宿共居,各得其利。(2)虚饰型:并无约束,仅
以同居作为一种自娱性活动。(3)试婚型:在缔结姻缘前试探性同居。(4)暂定
择偶型:两厢情愿,暂定结合,见机行事。(5)持久型:共同生活年长日久,然无
法定手续。马凯琳基于她的研究指出:非婚同居的男女具有志愿性的结合基础,所
以在相互满足的程度上似与正式配偶没有很大差别,其生活风格也显得新颖别致。
当然也不能否认这种关系的脆弱性(相对于正式婚关系来说),但是,即使关系破
裂通常也不会求助诉讼程序的调停或仲裁。在引证了其他研究者的有关报告后,马
凯琳又指出:即使是最摩登的同居方式,也没有完全会却最基本的性角色关系中的
传统价值,即性关系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自动地制约了同后双方的性行为。
    以上是西方社会同居的分类模式,当代中国社会的同居现象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当代中国同居关系的普遍表现是事实婚模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材料表明: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广泛地存在于我
国社会生活中的婚姻形式,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持慎重从事的态度。在我
国目前的条件下,一概肯定或否认,都是不妥当的。
    从历史上来看,长期盛行仪式婚制度。必须经过一系列婚嫁之礼仪程序,婚姻
关系才能得到社会承认。直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在革命根据地首次实行结
婚登记制度,但根据当时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法律上对法律登记婚和事实婚这两
种结婚形式都承认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
民政府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953年7月29日东法行字第3806号批复指出:
“我们认为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地区;结婚而不去登记或在这次贯
彻婚姻法运动后,仍有不经登记而结婚都是不应该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婚姻法宣
传还不够广与深,因此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者,除给予一定教
育外,仍应视为夫妻关系。”第二次(1979年)和第四次(1984年)全国民事审判
工作会议文件均规定结婚不登记是违法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分别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建国以来的审判实践,历来按照这样的精神来对待事实婚问题,即对于符合婚
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的事实婚姻,在产生纠纷时?除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外,
一般可承认其有婚姻效力。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结婚事实要件的事实婚姻,则不承认
其法律效力。如果我们对事实婚完全否认,从形式上似乎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严肃
性,实质上却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因为在事实婚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果许
可当事人不负责任地抛弃事实婚姻摆脱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就会使一些品质不端的
人任意遗弃配偶、子女,抛弃家庭,尤其使妇女、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会助
长一些农村妇女流浪在外与他人同居骗取钱财的不良现象;使一些人在“政府不解
决自己解决”的思想支配下,行凶闹事,矛盾激化,从而给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带
来破坏性影响。所以,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和伦理价值,
是维护、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性关系的需要。
    当代中国同居关系的第二种表现是反传统模式。如果说置于事实婚同居关系下
的大多数是些法制观念淡漠,素质较低的人们;那么,以反传统面目表现的同居者,
则是些观点较新,素质较高的人们,其中不乏“思想改革者”。
    反传统的同居模式可以追溯到五四时代。1923年在上海创刊的《妇女周报》第
9号上,一篇署名子荣的文章曾就结婚仪式发表了如下见解:“我以为这个仪式固然
不必规定,而且还是不必有的;即使不废止,也应彻底改过才行。”该文引述意大
利密该耳思所著《性的伦理》中的有关思想后指出:两性的接近应以渐,由最初的
漠然的性的牵引进行性择,加上智情的融合,发生恋爱,以肉体的结合为顶点,这
个过程当自然而然,不可稍有勉强;恋爱成熟而强令禁欲,恋爱未熟而强令结合,
都是有害,也都是不道德的。相爱的男女的性行为的开始只应以恋爱自然的发展为
准,不必一定在公布期日的某时刻;这就是说凡真实相爱而有互相厮守之诚意的男
女(普通婚约者亦在内),其同居的时日尽可自由开始,无指定之必要,至于婚礼
则当改为招待亲友的性质,在同居数月以至一年,或生了子女以后,均无不可,但
决不可在同居以前,因为这只是告诉亲友他们已经结合,并不是先求许可才去结合。
因此我对于普通的一切结婚仪式都很反对,觉得里边含有野蛮的遗习与卑狠的色彩。
平常总是要人死了才吊丧,小孩生了才贺喜,唯独婚事要在事前大吹大擂的闹,真
是荒谬极了。
    我国早期共产主义者陈望道撰文肯定了上述主张。这位《共产党宣言》的最早
译者还多次表述了类似的立场:“我以为男女真正以恋爱的结合,其开始共同生活
的日子,尽可自由不必通知任何人,也无通知的必要。倘必要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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