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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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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的追求。无论恋爱中包含有多少种动机,性欲和性冲动是不可或缺的。恋爱的
基础之一就是性冲动,其关键在于使性欲升华为爱情。当然,这决不是一个轻而易
举的自然发展过程。
    如果从生物学和生理学的角度来说,儿童发育为成人的过程就是性的成熟。性
的成熟标志着能够生儿育女,也就是说从生理上具备了作父母的可能性。站在生物
学的立场,性成熟标志着儿童时代的结束;人类的青年期应为:从性成熟的特征开
始出现,到性完全成熟的4—5年这样一段时间。但是,人类的性行b不象动物那样单
纯,不是性一旦成熟便立即产生性交欲,要求与异性结合。人类的性行为有其社会
性,必须受到社会的种种制约。因此,人类对性行为的表现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依
存于个人意志的控制,而不仅仅受生理机制的支配。人的伦理意识可以使性行为脱
离生理的机制。就是在性行动,也可能因为只贪图追求性快乐而陷于纵欲;或者相
反地实行禁欲,把生命的能量运用于它处。所以,性行为是涉及到人格和伦理的、
与社会有着深刻的多元的行为,它不是单纯的一元的作为生殖行动的生物的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恰恰由于性行为的多元内涵,又使广大青年不碍不面对一个难
度巨大的抉择:一方面,性伦理学的婚姻原则要求:伴随着性成熟而产生的性欲要
求。在现代社会中只有通过合法的结婚来满足才是最道德的;可是另一方面,当代
青年从性的成熟开始到能够以结婚这一合法形式来满足性的欲求为止,平均长达10
年有余。根据美国著名性学家阿尔弗莱德·金西等人的调查,在男子中,性的能量
在性成熟的较前期,即17岁时是最高的。尽管性欲的强度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性的
经验,因而不能简单地说这个时期是性欲最强的时期。但是,对性的能量消耗进行
补充的生理补偿能力,男女都在这个时期最强。然而这个时期的青年几乎都未结婚,
即是说还没有得到能够合法地满足性的欲求的对象。在男女交往比以前远为自由,
性刺激也更多的当代社会里,这种状态无疑给青年造成了紧张和欲求得不到满足的
感觉。青年在这个时期,正是贾西尔德所说的“性的失业者”。发育的前倾化、性
生理成熟与性伦理成熟之间的不平衡,进一步加深了当代青年的危机,并进而扩大
成为青年婚前性行为增加的原因之一。
    如果再充分考虑到许多青年已然通过恋爱确立了火热的爱情,以及性伦理学的
私事原则在不同层次上逐步渗入青年的伦理价值观,那么,婚前性行为必然表现出
更为复杂的情形。《婚姻与家庭。杂志的两位作者曾经对婚前性行为做出如下分类:
按年龄层次分,婚前性行为分为少年型婚前性行为和青年型婚前性行为;按性行为
后果可分为避孕型婚前性行为和致孕型婚前性行为;按性质特点可分为浪漫型婚前
性行为、婚姻允诺型婚前性行为、快乐型婚前性行为和功利型婚前性行为。另外,
还有一种婚前性行为可称为事实婚型婚前性行为。在这些分类中,按性质分类最为
重要。其中,婚姻允诺型婚前性行为的显著特点是:当事人双方仍有牢固的“童贞”
观念,在婚姻允诺下,他们才敢偷吃“禁果”。这种类型的婚前性行为在城乡青年
中都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青年,婚前性行为发生率虽然高,然而发生性行为青年
的结婚率也同样高。快乐型婚前性行为的特点是性行为的性与爱、灵与肉的分离。
当事人把性行为视作饥之求食、渴之求水,追求性欲望的满足和生理快感的体验。
功利型婚前性行为,其实质就是变相卖淫。相比之下,浪漫型婚前性行为却具有明
显的反传统性道德的趋向。
    5年前,本书作者曾就“基于爱情而发生的婚前性行为是否道德”进行过调查。
当时,好几位青年朋友在做了肯定性的答复后,都不约而同地翻开《山口百惠自传》,
指出如下两段话:

        我对于“性”基本上是一个肯定派。我认为:如果真诚相爱,那么情
    欲的相爱都是当然的。男人想拥抱自己喜欢的女人,女人也愿意被自己喜
    欢的男人拥抱,我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女人的价值不在是处女还是非处
    女。所谓处女,归根到底不就是只要有精神上的意义就可以了吗?只要双
    方是认真的而不是半玩闹地乱来就好。我这样说也许有点教条主义,但是
    我觉得双方必须不忘这是神圣的,以这种精神彼此相爱。人是大自然造就
    的生命。我深信,具有完全不同的思想和生理构造的男女由于爱情而初次
    结合的瞬问是最美好的。
        在我肯定了自己的恋爱感情以后不久,我就觉得自己能够大大方方地
    对待“性”了。我认为单是身体的结合并不是爱情的一切。但是不能否认,
    随着爱情愈来愈强烈,身体内会掠过一种神秘的感觉。在被要求的同时,
    我也懂得了自己的要求。我感到自己的心灵和身体都被那难以说清的波涛
    包围了。要说没有好奇心和恐怖心,那是假话。可是,我很自然地想体验
    到当我在爱人的怀抱里时所产生的安心感,我很自然地想体味这样的时刻
    我的心灵就要熔化了似的感觉。而且,我的这些思想也能比较直率地表达
    出来了。与其说是表达出来,倒不如说互相要求的心情适时地在一瞬间一
    致。我决不会后悔。我由衷地发誓不后悔。换句话说,我对自己选择的道
    路,根本就不可能后悔。正因为如此,我就觉得更不能被好奇心驱使或虚
    请假意地随随便便地互相要求。作为女性这方面表达爱情的方法,经常使
    用“献身”这个词,我可不赞成这种表达方法。只要爱情有着牢固的基础,
    就谈不到“献身”、“不献身”。

    对于这几位青年朋友借用山口百惠的话所要表达的思想,我们是充分理解的。
坦率地说,我们也认为,对于基于真正爱情所偶而发生的婚前性行为,不宜采取生
硬的道德斥责。
    不过,我们还想补充说明;可以理解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最合乎伦理的行为。
从总体上,社会主义性伦理学应该对婚前性行为持反对立场。
    其实,即使在当代西方社会,其性伦理也不只是赞成婚前性行为的大一统;相
反,在某些性伦理学的著述中包括许多反对婚前性行为的论据,主要有:
    第一,破坏传统道德。鼓励乃至允许婚前性行为产生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这种
行为导致西方传统道德的破坏。性生活应当是一夫一妻婚姻专有的东西,应当主要
用于生儿育女——这当然并不一定排除其他一切。允许婚前性行为就会使终身结为
伴侣的特殊而珍贵的关系黯然失色,就会破坏婚姻制度,就会鼓励背离“真正”爱
情和生儿育女目的的性行为。此外,如果婚姻崩溃,那么传统的家庭单位也就会崩
溃,而家庭单位是传统的西方社会的基本的建筑基石。婚前性行为还鼓励人们把住
行为夸大为婚姻最重要的方面,从而进一步腐蚀我们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
    第二,婚前性行为促成乱交,鼓励临时的而不是持久的男女关系。如果允许婚
前性行为,男女之间通过婚姻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持久而有意义的关系就会被“露
水夫妻”的关系所取代,从而把人与人的关系降低到动物的水平。
    第三,造成当事人的犯罪感和被唾弃。由于西方的文化和社会也不肯于婚前性
行为,那些发生婚前性行为的人会在心理上产生不同程度的犯罪感,同时他们还会
遭到世人的唾弃。
    第四,婚前性关系常常可能生出孩子,这样的孩子出生后,可能以私生子身分
受到抚养。
    第五,婚前性行为单纯强调性吸引关系,亵渎了婚姻的神圣性。当两人在对方
心目中都仅仅是性行为的对象时,必然会造成相互失敬,这些坏处,是所谓获得经
验或知识的好处所远远无法补偿的。
    基于上述理由,西方社会的许多人对婚前性行为持批评立场。
    苏联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从伦理学的高度研究了婚前性行为,并提
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爱情的道德纯洁性,是人类灵魂的一面镜子;理智和意志需
要成为性欲高度警惕的哨兵。具体地说,一个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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