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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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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然,婚姻与和谐美满的性生活不能划等号。可以认为,和谐美满的性生活是
一门高超的艺术,它往往需要生理、心理、伦理等诸种要素的巧妙配合。一般说来,
靠夫妇相互帮助大体可以达到,但有时候也不一定能达到,再加上性生活是否和谐
在婚前又是难以预测的。尽管如此,医生和生理学者普遍地主张,即使是不完全的
结婚也比独身生活好。
    对于这样的看法,倍倍尔在他的《妇女与社会主义》中明确表示赞成:“经验
可以证明这种意见不错。”他分析道:已婚者的死亡率(以1000人的30岁未婚者和
同数同年的已婚者相比)很小。这种显著的现象在男子相差更大。在大的年龄竟相
差两倍。做了年轻鳏夫的男子死亡率也很高。为维护女性的正当性权利,倍倍尔还
特别引用了爱平教授的话说:生来性的要求比男子强的女子,除去婚姻之外,她们
不知道怎样才能正当地满足。再有,婚姻是她们唯一的生活手段。又卜罗志博士在
他的咱然及人类学上的妇女,中,论及未婚妇女所受的性欲不满足的结果时说:有
一种确实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阻止老处女的调萎行程,并且可以使已经谢了的花
儿重新回复到相当程度——虽则不能回复到从前一样的华丽,这是不仅医生,连人
类学者也非常注目的事实。这个方法就是有规律而正当的性交。已经过了妙龄但尚
和凋落期相差较远的妇女,假使给她以结婚的机会,她在结婚之后,立刻能够回复
从前丰满的容姿和桃色双颊,她的眼睛也能再有往时的光辉。所以,婚姻对于女性
真是青春的源泉。自然有着它不移的法则,不容有丝毫假借的严峻来要求它的权利。
如遇着一切不自然的生活方式,想要顺应不自然的生活关系的一切尝试,那就和在
动物界一样,在人体上非留下显著的衰退痕迹不可。这些话对于尚处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中国,既包括人口众多的广大农村,也包括大中城市,依然没有失去现实
意义。
    从更积极的方面观察,婚姻的伦理价值在于可以通过性别实现男女道德的互补。
这里,必须把性当作人的应助长的价值。确实,性的一项严肃使命就是发展、生殖
同种。但事实上,在人们中间又大量存在不以生殖为直接目的的交接现象。当爱与
性问题联系在一起时,会很自然地提出婚姻的意义问题。我们在此无暇论及其法律
或社会意义。但却不得忽视必须触及的与爱相关的问题。婚姻应是一个男人和一个
女人每天、由其对称性别而成立的互补性连续区间。婚姻生活大概也有全然不问德
行,单靠肉体互补关系进行的时期。但即使这样也不能说这样的婚姻无意义。同样
在肉体机能衰竭、某种意义上差别缩小了的时期,不可忘记他们作为担负精神价值
的一个一个的人存在于特别缩小了的时期,不可忘记他们作为担负精神价值的一个
一个的人存在于特别密切的互补关系中。人并非只能在婚姻生活中补足自己的德行。
但结了婚就是选择了介之于性别来实现德行互补性的道路。似乎可以这样说,婚姻
在大多数场合,开始是内部还未成熟的主要靠介之于性交现象才能强力互补的青春
的结合;在这种结合的意识上学习相互扶助,经历现实生活的苦恼和喜悦,形成精
神价值;随着养育孩子,通过协同生活,各自形成完善的难以侵入的人格,在相互
关系中进而完善那种单靠一个人所难以实现的男性之德和女性之德。
    日本学者今道友信指出:结婚是一种通向这种稳固存在的长期的修练场。结婚
就其大部分时间来说决不能看作仅为性交而存在。可以说结婚是与交接性爱不同的
性爱的一组日常连续存在。这样的单位进行德的互补时,在人类全部历史上就构成
了结婚的道德意义,促进道德之发展与那种发展生命传种接代的生物学上的进展分
属两个层次。应当说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结婚才真正有价值。在他看来,那些已不大
可能持续的婚姻,即无法进行德之互补的婚姻,硬要依据教会或社会习惯去强行维
持,从各种意义上都是违背德的互补性观点的,应加以否定。作者还特别申明,他
决非要把婚姻这个重要的价值来源单单还原成通过孩子的家庭建设这一生物——社
会学形态,而是因其精神价值互补而成为全人类精神进步单位的道德方面。'注'
    以上,我们以较大的篇幅,肯定地评介了性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这样做
是必要的,如前所述,性的确具备如许的价值;而现实又表明,性在中国长期受到
冷遇,传统的道德说教,甚至否定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伦理存在。
    近10年来,中国的情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性问题的讨论逐步公开化了,各
种舆论工具竞相进行了性的研究和普及。从总体上说,这无疑是个前进,但也出现
了值得注意的另一种倾向,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被大大地夸张和歪曲了。例如,有一
种错误的观念:不美满的性关系是造成恶劣婚姻的重大因素。这其实是一种似是而
非的论调。不美满的性关系是婚姻不和的症状,而不是原因。但是被这句话所害的
人看不出这点来,因为他们被夸大性作用的宣传所包围。美国学者莱德里和杰克逊
在他们合著的。婚姻的幻象》中,曾举例分析道:有位先生婚姻不如意。有一天他
在上班途中看到广告牌上一个几乎全裸的美女,为一种新的袜子做广告。他自言自
语:“我真想跟这等货色搞上一手。”他自知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奢望,也可能自知
不可能跟那种模特儿搞得来。然后他从白日梦里醒来,想到自己的妻子。但是方才
他对广告上那女人的性幻想在他的婚姻关系上蒙了一层色彩,他想,“嘿,玛丽的
腿穿上那种袜子大概会好看些吧。”他真正的意思是:“如果玛丽性感点儿,我们
的婚姻岂不是更愉快!”这样他就陷于双重的错误:玛丽的腿与他们的性满足无关,
而且他忘记了自己在寻找成功的结合里应尽的努力。这样的事每天总要发生好几次,
因为这位先生不可“能躲开那些暗示“性”乃幸福之匙的广告。但是有充分的证据
显示,个人对其性关系的感受,比性行为本身更为重要。
    人们之所以会对性和婚姻的关系疑惑不已,是因为他们长期被欺骗、蒙蔽、压
抑和说服,认为性行为在他们的生活里是不可自制的,并且必须和什么人做得一样
“标准”,而这种所谓“标准”是由广告、文学、电影、戏剧、电视等等制造出来
的。由于这些幻想出来的标准,人们会问些愚蠢的问题,如:我们应多长时间性交
一次?应该疯到什么地步?我们能互抓互咬吗?等等。更可悲的可能是那些连这些
问题都不敢问的人,他们因为自己的性生活似乎与那所谓的“标准”不同,就认定
自己是性变态的夫妻。很明显,对性的问题人云亦云是可悲的。要决定“性”在婚
姻里的性质,应向自己婚姻里看,而非向外寻求他人设立的自欺欺人的建议和哗众
取宠的“标准”。性这种男女间高度满意的融合,需要有比夫妻间其他的互换行为
更高级的合作与协调。性是珍贵的,也是危险的。它是需要夫妻双方自主地相互满
足的相关行为,它只能是共同的结合,代表着夫妻双方都十分明确的一个共同目标。

                           二、婚姻的伦理基础

    婚姻关系的性伦理包括着多侧面多层次的内涵。其重心在于婚姻的伦理基础。
    当写下“婚姻的伦理基础”这个题目时,我们想起马克思的一句名言:“您应
该在考虑结婚以前成为一个成熟的人。”'注'
    马克思的这句话,是他1866年8月13日写给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提出的。这一年
的8月6日,法国的青年社会主义者拉法格向马克思的二女儿劳拉正式求婚。次日,
马克思就写信告诉了恩格斯:从昨天起,劳拉同拉法格“半订婚了”。马克思喜欢
拉法格,称他为“一个漂亮的、有知识的、精力充沛的小伙子”,“一个出色的体
操家”,而且“有非凡的医学天才”。'注'他风趣地说:“起初这个青年对我有些
依恋,但是很快就把自己的依恋从老头子移到女儿身上。”同时,马克思也敏锐地
观察到,这对青年人刚刚做出的决定,“多少带有半妥协的性质”。一方面,劳拉
有些喜欢拉法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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