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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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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方面和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不过这是后话。
    现在,我们先看看霭理士是怎样揭示性的社会方面和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互
关系的。霭理士的“性道德论”有五个理论柱石:一、婚姻自由,二、女子经济独
立,三、不生育的性结合与社会无干;四、女子性责任自负自决,五、性道德的最
后对象是子女。这五根柱石的价值,不妨在此估量一下。
    一、婚姻自由的理论,谁都不会持异议。不过有两点应该注意,西方的婚姻制
度。历来受两种势力的束缚,一是宗教,二是法律,这法律的一部分又是从宗教中
来的,所以束缚的力量分外的大。唯其如此,霭理士在这方面的议论,便特别的多;
好比因为西方人对于性的现象视为龌龊的缘故,他就不能不先做一番清道夫的工作
一样。这是第一点。霭理士这里所称的自由,似乎目的在于取消宗教、法律与其他
外来的束缚,是很消极的;至于怎样积极的运用自由,使婚姻生活的效果对于个人、
对于社会、以至于对种族,可以更加美满,霭理士并没有讨论到。这是第二点。
    二、关于女子经济独立的问题。霭理士的议论是颇周到的。在原则方面,他不
但完全承认,并且把它视为性道德的第一个先决条件,不过在实际上他也认为有很
严重的困难。霭理士写这篇文字的时候,原是西方女权运动最热烈的时候,但是热
烈的空气并没有蒙蔽他的视线。他说:“文化的一般的倾向是要教女子经济独立,
也要教她负道德的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是男子所有的职业以及种种业余职
务,女子都得参加,都得引为己任,而后不但女子自身可得充分发展之益,与社会
全盘亦可取十足生产之功,我们却还不能绝对的看个清楚。”
    三、霭理士主张。凡是不生育的性行为、性结合,与社会无干,社会不应当过
问。这种观点的提出,可以说是富有革命性的。西方社会对于这种主张,当时是反
对的多,赞成的少。霭理士因为看重个人自由,所以把性道德建筑在个人责任心的
基石之上;因为看重生物的事实,所以主张自然冲动的舒展,主张让它们自动的调
节,而自归于平衡。自然的冲动既然有这种不抑则不扬、不压迫则不清决的趋势,
那末,只要再加上一些个人意志上的努力,即加上一些责任心的培植,一种良好的
性道德的局面是不难产生与维持的。这种见地,大体上虽可以接受,客观上却有两
方面的限制;一是霭理士所假定的对象是去自然未远的身心十分健康的人,这种人
在所谓文明的社会里似乎并不很多。他们自然冲动的表现,不是不够,便是过火,
而能因调剂有方、发皆中节的,实在并不多见。第二个限制是责任心的产生似乎也
不是一种轻而易举的事,而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来培植它,霭理士并没有告诉我们。
霭理士的错误就在太责成个人,而同时对于个人自己制裁的能力,并没有给我们一
个保障。
    四、女子性责任的自负自决,谁都会认为是毫无问题的。性责自负,当然和经
济独立的条件有密切的联系。霭理士的理想,大约假定能够实行新性道德的社会,
也就是所有的健全妇女经济上能够自给的社会。要女子能够自负自决她的性的责任,
除经济的条件以外,还有一个教育的条件。第一是一般的做人的教育。这当然应该
和男子的没有分别。这部分的教育也包括专业的训练,目的在使她前途能经济独立,
或有独立的“等值”。第二是性的教育,目的在除掉启发性卫生的知识以外,要使
她了解女子在这方面的责任,要比男子的不知大上多少倍,并且假若不审慎行事,
她在这方面的危险,也比男子要大上多少倍。有了第一部分的教育,一个女子就可
以取得性责自负的资格;有了第二部分的教育,她便可以练出性责自决的能力。资
格和能力具备以后,再加上经济自给的事实或准备,女子在新性道德的局面里,才
算有了应得的女主人的地位。霭理士在全篇议论里,对于这一层没有加以相当的考
虑。
    五、性道德的最后的对象是未来的社会,若就一人一家而论,便是子女。对于
这一点,除了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以外,谁都不能不首肯的。自从优生学说发达以后,
子女不但成为性道德的中心,并且有成为一般的道德的对象的趋势。在民主发达的
国家,这趋势尤其是明显。优生学家有所谓种族伦理的说教,以为伦理一门学问,
它的适用的范围,不应以一时代的人物为限,而应推而至于未来的人物。总之,以
子女为最后对象的性道德或一般道德,终究是不错的。
    罗素的性伦理学,也是围绕性的社会方面和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展开
的。他在1936年首次发表的《我们的性道德》一文中分析说:首先,从生理和教育
两方面来讲,妇女在20岁以前就生儿育女总是应该反对的。因此,我们的道德就必
须使这种现象不再多见。其次,从来没有性经验的人,不论男女,都不大可能辨别
什么是纯粹的肉体的诱惑,什么是成功的婚姻必须具有的情投意合。再说,经济原
因迫使男子一般都推迟结婚,这样他们既不大可能从20岁到30岁始终保持贞洁,而
从心理学角度讲,这样做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如果有临时的关系的话,他们不是
与卖淫为生的人,而是与动机是出于爱慕而不是出于金钱的同等社会地位的女子发
生关系,那要好得多。从这两条理由来讲,未婚青年只要不生孩子就应该有很大自
由。第三,应该允许离婚而不责难任何一方,无论如何决不应当把它当作不光彩的
事。无子女的婚姻关系只要有一方愿意就应当解除,其他情况应当由双方同意才能
解除——在两种情况下都有必要提前一年通知对方。当然,也应该允许根据另外许
多理由离婚——精神错乱、遗弃、虐待,等等;不过,双方同意应该是最普通的理
由。第四,应该尽可能把性交从经济的腐蚀中解脱出来。目前,妻子差不多就象妓
女一样,靠出卖性的魅力生活;连双方没有约束的暂时关系也要男人承担一切共同
的费用。结果就使性和金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肮脏联系,使女人的动机中贪图钱财
的因素屡见不鲜。性生活,即使是教会同意的,也不应该成为职业。妇女因为管家、
煮饭、照看孩子而得到报酬是正确的,但是不能仅仅因为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而得到
报酬。曾经和某个男子相爱过的女人,在双方的爱情停止以后,也不应该靠赡养费
生活。妇女应该象男子~样自食其力,一个游手好闲的妻子从本质上讲并不比靠妓
女生活的男子更值得尊敬。
    在该文的最后,罗素强调指出:“一套完整的性道德还要涉及许多领域,但是
我认为,在对各种制度的效果和合理的性教育引起的变化这两方面取得更多经验之
前,我们不可能把什么事说得非常肯定。显然,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只是因为生儿
育女才应受到政府的关注,只要没有孩子就应当被看成是纯粹的私事。也很显然,
即使有了孩子,也只是因为父亲的义务,主要是经济上的义务,政府才该关注。……
与此同时,如果男女双方在性关系、婚姻和离婚方面都能够牢记实践宽容、仁慈、
诚实和正义这些一般的美德,那就很好了。那些根据传统标准在性的方面是道德高
尚的人,常常认为自己因此用不到象正直的人那样行动。大多数道德家一直如此着
迷地纠缠在性的问题上,以致对于其他一些有益于社会、从道德上讲是值得赞扬的
品行,却强调得太少了。”'注'当然,罗素的见解不仅在当时是激进的,就是现在
对中国的社会现实来说,也仍难以全部接受。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这便是
罗素对性伦理学基本问题做出的回答。
    中国在1925年曾进行过一次关于“性解放”问题的大讨论。那次讨论的核心问
题,同样是如何看待性的社会方面与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作为引
发这场讨论的周建人,在其《性道德之科学的标准。一文中,率先明确地指出:
“客观的道德判断存有一个意识的标准,这标准便是不蔑视和加害他人是道德的。
换一句话,我们所需要的新道德无他,第一,认人的自然的欲望本是正当,但这要
求的结果,须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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