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联邦党人文集-第4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议的通货价值的统一,可能会由于各州的外币管理规章不同而遭破坏。    
  伪造通货和公债,当然要由保障两者价值的权力来惩罚。    
  度量衡的管理,是从邦联条款中转移过来的,所根据的理由和上述管理货币权力的理由是一样的。    
  归化条例的不一致,早就被指出是我们制度的一个错误,并且为一些错综复杂的难题打下了基础。邦联条款第四条中宣布:“这些州的每一州的自由居民(贫民、流浪者和在逃犯除外)有资格得到某些州的自由公民所享有的一切优待和辖免权;各州人民将在其他各州享受贸易和通商的一切优惠”,等等。这里有字句上的混淆,是值得注意的。为什么条款中一部分用自由居民这个字眼,而另一部分却用自由公民这个字眼,其它部分又用人民这个字眼。在“自由公民的一切优惠和辖免权”上再加“贸易和通商的一切权利”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不易断定的。然而,这种解释似乎是难以避免的。那些被称为一州的自由居民的人,虽然不是该州的公民,却有资格在其他各州享有本州自由公民的一切权利;这就是说,享有比他们在自己州内享有的更大的权利。因此,某一州可以有权,或者不如说每一州根据需要,不仅把其他各州的公民的权利授予允许在该州内得到这些权利的任何人,而且还授予该州允许在其管辖范围内成为居民的任何人。假如对将被承认的“居民”一词的解释仅限于公民的规定权利,那么困难只能减少,而不能消除。各州仍将保留归化其他各州居民的很不适当的权力。在某一个州里,居住一个短时期就能被确认公民的一切权利;而在另一个州里,就需要更重要的条件。因此,在另一州里,法律上无资格取得某些权利的外来居民,只因为以前曾在某一州里居住过,也许就能逃避其没有资格的问题;这样一来,一个州的法律在另一州的管辖范围内竟荒谬地将至高无上的权力高于另一州的法律。我们全靠偶然的机会,至今在这个问题上才没有遭到极其严重的困难。根据某些州的法律,有几类被人讨厌的外来居民被剥夺了权利,这不仅不符合公民权利,而且不符合居住的权利。如果这些人由于居住或其他原因根据另一州的法律取得了公民的资格,然后以这种资格在剥夺他们权利的州内维护其居住和公民的权利,那么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不管法律上会有什么结果,或许还会产生无法预防的、性质极其严重的其他后果。新宪法因此非常正确地对这些结果以及由于邦联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缺点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结果作了预防,采用的办法是,授权全国政府制定适用于全合众国的一致的归化条例。    
  制定统一的破产法的权力,与贸易管理非常密切,并且能在诉讼当事人或其财产所在或移入别州的地方防止许许多多的欺诈行为,因此其便利之处似乎勿须再加以研究了。用普通法规定那种证明各州的公法、记录和司法程序的方式,以及它们在其他各州所产生的效力的权力,是对邦联条款中有关这一问题的条文所作的明显而可贵的改进。后者的意义是极不明确的,在对它所作的任何解释下也都无关重要。这里规定的权力可以成为审判的极便利的工具,在邻接各州的边界线上尤其有利,在那里应受裁判的动产可能在审判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突然秘密转入外州管辖的范围之内。    
  修筑邮路的权力,从各方面看来必然是一种有益无害的权力,通过适当的管理,或许可以为公众造成极大的便利。凡是有助于促进各州之间交往的事情,没有一件不是值得公众关心的。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四十三篇 续前篇    
   (麦迪逊)为《独立日报》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第四类包括下列各种权力:    
  一、“对著作家与发明家的著作与发明,给以定期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益处几乎是没有疑问的。作家的著作权在大不列颠已被确认为习惯法中的一项权利。有用的发明权,由于同样理由,看来应属于发明家。在这两种情况中,公益与个人的要求完全吻合。各州不得对著作权或发明权擅自作出有效的规定,而大多数州根据国会提出通过的法律事先已经对这一点作出了决定。    
  二、“对于由某些州让与,经国会接受,现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绝对立法权;对于经所在州议会同意而购置的、用以建造炮台、军火库、兵工厂、造船所,以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也行使同样的权力。”    
  对政府所在地行使全部权力,是不可或缺的需要,其本身就能证明这点。这是联邦每个立法机关行使的一项权力,我可以说,也是全世界的每个议会根据其最高权力所行使的权力。如果没有这种权力,不仅行政当局可能受到侮辱,其活动也会受到阻碍。但是,全国政府的成员州依靠政府所在的州来保护它们行使职权,可能给全国会议带来畏惧或影响的污名,这对政府来说,同样不光彩,对邦联政府其他成员来说,也同样是不会满意的。这个理由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为在政府驻地的逐步积累的共同改善,是一种太大的公众抵押品,不能交到一个州的手里,而且会对政府的迁移造成许多困难,以致进一步剥夺其必要的独立。这个联邦地区的范围有充分限制,使各种反对性的嫉忌感到满意。由于将地区划作此用必须?让与州的同意;由于该州无疑地会在契约中规定居住在该州的公民的权利和同意;由于居民会认为有充分的利益的动机而成为愿意让与的一方;由于他们将在对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的选举中有发言权;由于必然会给他们一个他们自己选举的、只为当地目的服务的市议会;由于州议会和让与部分居民同意让与的权力,将来自通过宪法的全州人民;因此所有想象得出的反对意见似乎都可以消除了。    
  管理全国政府所建立的炮台、军火库等的同样权力,其必要性是同样明显的。在这些地方所花费的公款,存在那里的公共财产,要求它们不受制于某一个州的权力。整个联邦安全所系的那些地方,在任何程度上要依赖联邦的某一成员,也是不适当的。在这方面,通过要求有关各州对上述每一项建筑物表示同意,一切异议和顾忌也就完全消除了。    
  三、“宣布对叛逆罪的惩罚,但是凡因叛逆罪而被褫夺公权者,除本人在世时期外,概不得损害亲属产业继承权,或没收其财物。”    
  因为叛逆罪可能是背叛合众国的罪,所以合众国当局应该能够惩罚它。但是因为新式的和虚构的叛逆罪是极端的派别——它们是自由政府的天然产物——通常用以彼此发泄仇恨的重要手段,所以,制宪会议非常谨慎地反对给这种特殊的危险筑起防栅,就是把犯罪的定义写进宪法,规定定罪所必要的证据,即使在惩罚罪行时,也要限制国会把罪行的后果扩大到犯罪者本人以外。    
  四、“接纳新州加入联邦,但不得在任何一州的管辖范围内建立新州;凡未经有关各州的议会和国会的同意,概不得联合两州或更多的州或某些州的局部地区而建立新州。”    
  在邦联条款中,没有一条提及这个重要问题。加拿大有权参加合众国的措施;而其他殖民地,这显然是指其他英国殖民地而言,则必须由九个州斟酌决定。这个文件的编纂者似乎忽略了建立新州的可能。我们已经看到这个遗漏所造成的不便,以及它导使国会僭权的情形。因此,新制度已极其恰当地弥补了这个缺陷。未经联邦政府和有关各州当局的同意不得建立新州的一般预防办法,是同管理这类事务的原则相符的。未经某州同意不得将该州分割而建立新州的特别预防办法,缓和了大州的猜忌,这和未经某些州的同意,不得将它们合并成为一个州的同样的预防办法一样,也缓和了一些小州的猜忌。    
  五、“处理属于合众国领土或其他产业并制定与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规则与条例,其条件是:不得对本宪法作出有损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权利的解释。”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力,而且是必要的,理由同说明前一条款的正确性的理由相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2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