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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4年第03期-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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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
[本刊特稿]
  经济法:自由经济的大宪章.......................乔新生
  北大老教授 的耶鲁三题........................何九盈
[讲演录]
  在人生观提供者大转换的时代:反省快乐  批判消费...........郑也夫
[女性专题]
  “姬别霸王”的历史记忆与“虞美人”的象征歧义.............王子今
  女性叙事:走出戏剧性?........................吴志翔
  请告诉我黑暗的尽头..........................施依秀
  “对女人如何说法”..........................周筱赞
  爱的钟摆:在平等的不在场与在场之间..................刘 宏
  奥斯丁:写乡野的几户人家...................李文俊 蔡 慧
[学术评论]
  儒家传统中的启蒙精神在当代......................心 竹
  “人类历史上一件极痛苦的事”.....................吴 钩
  “让讽刺和近期成为这个时代的趔的代言”................苍 耳
  “现代性”的上海悖论.........................孽 羽
  中国“现代性”视野中的近现代佛教...................张志强
  千秋光焰照诗坛............................刘梦芙
[书人书事]
  怀念燕卜荪先生............................张金言
  《周佛海日记》中的鲁迅兄弟......................朱 正
  胡适送给鲁迅的书...........................赵丽霞
[序与跋]
  “录之者尚有人”...........................戴 逸
  中国近现代笑话艺术的集大成者.....................薛宝琨
  此情可待成追忆............................朱向泓
  从圣徒到先知.............................止 庵
[读书时空]
  讲述基督教神学的故事.........................王晓朝
  “李约瑟难题”的哲学探解.......................钟明奇
[书人茶座]
  我们,是遥远的罪恶的一部分......................田 松
  北京天桥杂忆.............................王学泰
  马连朗出山..............................秦 杰
经济法: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  乔新生
  经济法是  一国宪政的承包商
  在法学界,人们把经济法称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经济法是如何获取这一殊荣的呢?其实,了解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人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前,立法权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普罗大众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试图从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法律制度中读出平等、自由、博爱的内容,无疑是天方夜谭。一些年轻的法学工作者在进行法理思考时,试图从古罗马法中找到现代民法的精神,这只不过是一种想当然的文字游戏而已。现代的法制诞生于封建社会末期,因为,只有资产阶级的法律才第一次写上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内容。
   这样的历史界定,对我们分析经济法非常有必要。因为经济法是利益妥协的产物,没有宪政革命,也就没有现代的经济法。
  资产阶级革命的最大成果,就是把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的阶层看作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他们通过合乎规则的博弈程序,实现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早期的民法,虽然规范城邦制国家的市民社会,但它把国家的社会关系一分为二,市民社会的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凯撒的归于凯撒,市民的归于市民。这种城邦国家的社会结构分裂状态,恰恰是统治者所乐观其成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第一次实现了平等与博爱,法律才真正成为了具有广泛意义的普遍的规则。
  然而,只有公民之间的普遍交易规则并不足以建立完整的国家秩序。军队的杀伐、王室的消费都需要大量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财富的支配者与财富的创造者必须达成分配协议,否则内乱必然发生。1215年,英国的议会和英国的国王达成了征税协议,其中规定,未经议会决定,国王不得课税。这是当代宪政的发端,也是经济法的最初表现形式。1627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又一次重申,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给予贷款、捐赠、税金和类似的负担。正是这种税收分配协议,造就了现代的宪政体制。因此,有人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
  早期的经济法,虽然带有明显的身份特征,是封建贵族与国王讨价还价的产物,但是,它确实催生了宪政体制,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在现代民主社会,议会的功能绝对不仅仅是审查预算法案,也不仅仅是监督国王或总统的日常支出。议会的功能随着国家任务的繁重而日益被强化了。现代的经济法早已脱离了与国王讨价还价限制国王开支的时代。但是,在现代民主国家,议会与总统之间的矛盾仍然集中在财政和预算体制上。经济法是一国宪政的承包商,它承担着协调均衡各方利益的重大职能。经济法的存在,丰富和充实了宪法的内容,平衡了各方的关系,从动态的角度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均衡发展。
  今天,我们分析经济法的本质,旨在正本清源。因为,在历史的演进中,我们在经济法的身上附加了太多不必要的光环。其实,经济法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联系在一起。经济法虽然关注经济问题,但它超越了微观的个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它从国家的宪政层次,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了一个博弈的平台。经济法和宪法的联系是如此地紧密,以至于学术界不约而同地将经济法看作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在不同的国家,经济法的表现有所不同。在美国这样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宪法中税收权利的规定非常明确。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之间更多的是预算上的争执。在政党政治下,任何一个党派要想赢得选民的支持,只能减税而不能增加税收,或者只能增加部分群体的税收,而不能增加所有人的税收负担,现代政府不得不通过政治手段或其他的方式与社会各界达成妥协。反垄断法是社会各界在税收之外讨价还价的结果。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形成价格共谋,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美国的经济法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财税法和金融法为常态,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经济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由于反垄断法维护了美国的自由竞争体制,因而被称作自由竞争的大宪章。在大陆法国家,经济法的表现有所不同,不论是德国还是法国,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深入人心,政府干预的触角无所不在。作为宪法的承包商,经济法不仅表现在税收制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以及反垄断等各个方面。经济法涉及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了解经济法的本质和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和民法有天壤之别。民法最早来源于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规则就已经确立。甚至可以这样说,民法不是国家制定的法,而是国家认可的法,它是国家对流行于中世纪甚至更古老的商业交易规则的一种法律认可。经济法则不同,经济法是人造的法,是政府的法,是封建社会末期,封建贵族和国王之间博弈的结果。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封建贵族与国王之间协商的结果不仅成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确立了今后各个阶层利益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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