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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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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
实也。”(《经说上》)就是说,“物”是达名(通名),一切“实”必用此名。“马”是
类名,此类的一切“实”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只限用于此“实”。
    相合的知识,就是知道哪个名与哪个实相合。例如,说“这是桌子”这句话,就需
要有名实相合的知识。有了这类知识,就知道“名实耦”(同上),就是说,名与实是彼
此配对的。
    行为的知识是如何做一件具体事的知识。它相当于美国人所说的“know—how ”。

关于“辩”的讨论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于讨论“辩”。它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
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
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放,以类取,以类予。”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小取》篇还说,辩
有七种方法:“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
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佯
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
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或”表示特
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设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
“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为法的。若原因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
与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这是效的方法。“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
物。“侔”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问题。“援”的方法是说:“你可以
这样,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推”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
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我岂能说它异吗?
    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放”。这一段内“推”的方法,
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当于西方逻
辑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
    在进一步解释这两种方法之前,先说一说墨经所谓的“故”。它说:“故,所得而
后成也”(《经上》),就是说,有了“放”。某一现象才成其为某一现象。它还把“故”
分为“大故”、“小放”。“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
无之必不然”。(《经说上》)墨经所谓的“小故”显然就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原
因”;墨经所谓的“大故”显然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现代逻辑学
还区别出另一种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说是“有之必然,无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却
没有看出这一种原因。
    在现代的逻辑推理中,若要知道某个一般命题是真是假,就用事实或用实验来检验
它。例如。若要确定某细菌是某病的原因,检验它的方法是,先假设一般命题“A细菌是
B病的原因”为公式,再进行实验,看假设的原因是否真地产生预期的结果。产生了。它
就真是原因;没有产生,就不是。这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墨经中所谓的“效”的方法。
因为,假设一个一般命题为公式,就是假设它是“法”,以它来进行实验,就是来“效”
它这个“法”。假设的原因产生了预期的结果,就是“故中效”。不产生,就是“不中
效”。用这种方法,可以检验一个故是真是假,决定一个故是大故还是小故。
    至于另一种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这个论断为例来
说明。我们都会作出这个论断,因为我们知道凡是过去的人都已经死了.又知道现在的
和将来的人与过去的人都是同一个类。所以我们得出一般的结论:凡人皆有死。在这个
归纳推理中、我们用了“推”的方法。过去的人皆有死,这是已知的。现在的人皆有死,
将来的人皆有死,这是未知的。所以,说“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归予同类之未
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我们能够这样做,是因为“是犹谓也
者同也”,即将彼说我'与此'相同。我们正是在“以类取,以类予”。

澄清兼爱说
    后期墨家精通“辩”的方法,为澄清和捍卫墨家的哲学立场做了很多工作。
    后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义哲学的传统,主张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利避害。
《大取》篇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
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
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
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什么是利的本质?墨
子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可是后期墨家提出了,并已作出了解答。《经上》篇说:“利,
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这样。后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作出享乐主义的
解释。
    这种立场,使我们想起杰里米·边沁的“功利哲学”。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导言》
中说:“‘天然’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
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第七页)“功利哲学即承认人类服从此二
威权之事实,而以之为哲学的基础。此哲学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维持幸福。”(第一、
二页)这样,边沁把善恶归结为快乐、苦痛的问题。照他的说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
多数的最大幸福”。
    后期墨家也是这么做的。他们给利、害下了定义之后,又以利的定义为基础,进而
为各种道德下定义。他们说:“忠,以为利而强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
也。”(《经上》)“利民”的意思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关于兼爱学说,后期墨家认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兼”,也就是“周”。《小取》
篇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
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
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就是说,必需遍爱一切人,才算爱人;
但是不必需遍不爱一切人,才算不爱人。这与乘马不同。不必需骑一切马才算骑马,但
是必需不骑一切马,才算不骑马。这就是爱人的“周”与乘马的“不周”的不同。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一些他所爱的人。例如,每个人都爱他自己的孩子。所以光凭
人总会爱一些人,这个事实,不能说他爱一切人。但是在否定方面,他若害了某些人,
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凭这一点就可以说他不爱人,墨家的推理就是这样。

辩护兼爱说
    针对后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当时有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一个是说,世界上人的
数目是无穷的;那么,一个人怎么可能兼爱一切人?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无穷害兼”。
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个人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应当有“杀盗”的
刑罚。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反驳这些反
对意见。
    《经下》篇说;“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知”。就是说,“无穷”与“兼”不是不
相容的,其理由,只看是否充满,就知道了。《经说下》发挥此说如下:“无(反对者):
‘南方有穷,则可尽(中国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无穷);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
未可知;则可尽,不可尽,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
可知。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答;)‘人若不盈无穷,则人有穷也。尽有穷,无难。
盈无穷,则无穷,尽也。尽有穷,无难。”答的意思是说,人若没有充满无穷的地区,
则人数是有穷的。数尽有穷的数目,并不困难。人若竟已充满无穷的地区,则原来假定
是无穷的地区,其实是有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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