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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时代-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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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点既定,即于此处辟一方场以建设祠庙,又由中心引出正交之纵横二路。以此为基线,辟一中央四分之方形或矩形之地面,于其四隅建立界标,或以木,或以石。其次以白牛牡犊各一曳青铜之犁于其周围起土。当门之处则起犁而不耕。牡犊驾于内侧,土即反于其侧。所积之土墩为墉(murus),所成之土沟为濠(fossa)。又其次与纵横二路两两平行,各作小径,境内即成无数之区划,每区以罗马尺二四○方尺之正方形为定规,时亦分作矩形。《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附录《附庸土田之另一解》,译自小川琢治博士著《支那历史地理研究续集·阡陌与井田》。又见亨利·司徒华德·琼斯(Henry Stuart Jones)著《罗马史之友》。——作者注    
    土田划分的办法也和这相同,仅仅是没有墉濠之设。各区的丈量是有一定的。    
    这和《周官·遂人职》“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颇相暗合。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象这种十进位的办法,实和百分田法相同。《周官》虽然经过刘歆的改窜,但它里面有好些是真实的史料。我们是不能一概摒弃的。    
    就是锡方地的例子在金文中也有。《召卣铭》云:    
    唯十又三月初吉丁卯,召启进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弗敢忘王休异,用作欪宫旅彝。    
    我以前因为摒弃方田制的想法,故对于这“赏毕土方五十里”句多所曲解,今知古实有十进位的分田法,本铭毫无疑问是赏召以毕地之土五十里见方了。    
    土地既有了分割,就有了好些朋友认为西周已经是封建社会的。因而我从金文里面所发掘出的一些锡臣锡地的资料,在我以为乃奴隶社会的绝好证明者,通被利用为支持封建说的根据。然而这是把资料的整个性分割了,铭文是从青铜器引用下来的,青铜器时代的生产技术承极原始的石器时代而来,并没有可能发展为封建式的生产。而农业民族的奴隶制与工商业民族的也有性态上的差异,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工商业的生产奴隶须有束缚人身自由的枷锁或钳,农业的生产奴隶则可以用土地为枷锁。故尔在农业民族的奴隶制时代已有土地的分割,希腊时代的斯巴达便是这样,我国现存的彝族社会也是这样。我们请看彝族社会的情形吧。    
    一九三五年四月出版的中国西部科学院《特刊》第一号《四川省雷马峨屏调查记》里面有下列的叙述。    
    倮罗之视汉人犹汉人之视牛马,为家中财产之一部,可以鞭挞之,而不愿杀毙之。总以不能逃逸,日就驯服为度。……掳得之汉人若有过剩,或系同一家族,同一里居,即须转卖远方。……其索价之标准亦如汉人之卖牛马。身强力壮者可得银百数十两。次者数十两,老者最贱,仅值数两。小儿极易死亡,价值由数两以至数钱,盖与一鸡之值相差无几。    
    汉人入凉山后,即称为“娃子”,备受异族之贱视,极易死亡。此等汉人在一二年后自知出山绝望,日就驯服,谨慎执役,亦可自由行动,可免缧绁之苦,且可与倮彝同等起居,仅衣服粮食稍为粗劣耳。凡倮罗家中之一切操作,如耕田、打柴、牧羊、煮饭,均由此等人任之。黑彝唯袖手而食,督饬一切而已。    
    在凉山中苟延残喘之汉人,历年既久,事事将顺倮罗之意,或能先意承志为其忠仆,则可得倮罗之欢心,特加赏识,配以异性汉人,使成夫妇,另组家庭。唯此奴隶夫妻须双方均为其忠仆。成婚后,即自建小屋一所,由倮罗分与田土若干,使自耕种,自谋衣食。唯须时时应候差遣,不得违误。遇有战事及劫掠等事,皆须躬临阵地,为倮罗效死力。且在年终献猪一头,杂酒一桶,即尽厥职。此外则无一捐税,各方皆非常自由,其主人对之并负有极端保护之义务。……凡自彝之姓皆从其主人,其原来之汉姓名不可考。    
    白彝世代相传仍为白彝,仍为“娃子”,仍为黑彝之奴隶。即能生财有道,子孙蕃衍,蔚成大族,然仍须恭顺主人,绝不能逾越一步,绝不能与黑彝通婚姻。唯若其主人特加青睐,可令其照料家务,助理管辖田地房屋,较其它“娃子”地位高升一级,称为“管家娃子”,气宇自属不凡。“管家娃子”之婚姻则仍择“管家娃子”为亲家,又绝对不与一般白彝为偶矣。    
    白彝亦可买汉人为奴隶,或掳汉人为奴隶,用倮罗驯服其祖先之法虐待其苦同胞。此等被驯服之汉人即成为白彝之“娃子”。同为白彝,然此则称之为“三滩娃子”。“滩”者土语等级之意。“三滩”者,“管家娃子”为头滩,普通“娃子”为二滩,“娃子之娃子”为三滩。三滩之婚姻对象亦为三滩,地位最低。    
    倮罗之家私,通常以“娃子”之多少定贫富之等级。所畜之“娃子”多者至三四百,可以随意买卖。遣嫁均以“娃子”。“娃子”之姓名随主人而更改。黑白彝之界限极严,白彝有过失,可以任被生杀予夺。命令须绝对服从。迁徙婚嫁,均唯黑彝之命是听。    
    彝人聚族而居,自成村落。黑彝为之领袖,白彝则出力以奉养黑彝。大都务农,其耕种法与汉人相似。有犁有锄,皆自汉地购来。……木工石工皆自汉地掳来,铁工亦有,然至多只能作刀锄而已。此外之能自制者为纺羊毛以制牟子,压羊毛以制毡衫,挖木为碗,削竹为琴,编竹为笠而已。又能向汉地买漆以髹器具,成各种简单花纹,其图案皆为倮罗所画。土产有馀时方始出卖,多以易蓝布或生银。贸易仍属以有易无,无一定之市场,常跋涉数十里,费时若干日,而交易仍未成。    
    


第三部分:由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7)

    此项调查虽未必十分详尽,但关于彝族社会的阶级组织与生产方式,是叙述得相当扼要的。尤其值得提起的,调查者并无唯物史观的素养,可以免掉某一部分人认为有成见的非难,故调查所得的结果可以说是纯客观的。这样的社会是奴隶制,自然毫无问题,然而已经有土田的分割了!假使有土田的分割即当认为封建制,那么彝族社会也可以说是封建制吗?这是怎么也说不通的事。因而见西周有土田的分割即认西周为封建社会,也真可以说是“见卵而求时夜”了。    
    土田的分割如只说为封建的萌芽胚胎倒也说得过去的。或由锡予,或由垦辟,于公田之外便有了私田。这私田所占的地面,大部分当得是井田以外的羡地,羡地在当时是无限的,而奴隶劳力的榨取也无限制,年代既久便可能使私田多于公田,私家肥于公家,故尔弄到后来只好“废井田,开阡陌”了。就这样,经济制度便生了变革,人民的身分也就随之而生了变革,奴隶便逐渐变化而为自由民了。    
    但在农业社会里面的奴隶,在形式上和农奴相差不远,即是有比较宽展的身体自由,这层我们是须得认明的。斯巴达的黑劳士(Helots),耕种奴隶,有类于农奴,早为史家所公认。何以会有这样的性质呢?这是因为农业奴隶被束缚于土地,离开了土地便不能生存,无须乎强加束缚。你看,就连文化程度落后的彝族不也是懂得这一点的吗?——“汉人在一两年后自知出山绝望,日就驯服,谨慎执役,亦可自由行动,可免缧绁之苦”,而且忠仆更可以组织家庭,分土而耕,自食其力,居然也就象自由民了。这些兄弟民族的状况正不失为解决中国古代社会的关键。了解得这些情形,回头再去读殷、周时代的典籍,有好些暧昧的地方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总括地说,西周是奴隶社会的见解,我始终是毫无改变。井田制是存在过的,但当如《周官·遂人》所述的十进位的百分田法,而不如孟子所说的那样的八家共井,只因规整划分有类“井”字,故名之为井田而已。土田的分割在西周固已有之,但和彝族社会也有土田分割的事实一样,决不能认为封建制。农业奴隶比较自由,可能“宅尔宅,田尔田”,有家有室,有一定的耕作地面,但只有享受权,而非有私有权。在形式上看来虽然颇类似农奴乃至自由民,但奴隶的本质没有变革。周代金文中多“锡臣”之例,分明以“家”为单位,不仅把“臣”的身分表示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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