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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档案-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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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李敖打过的媒体官司,他与《自由时报》的几场官司是最为特别的。李敖曾成功地告赢《自由时报》一起“诽谤罪”,获得50万元的赔偿金,李敖得意地表示,《自由时报》曾经写了一篇“李敖开车闯红灯”的报道,但却不知道这原是李敖上邱彰节目时说的笑话,结果惹来诽谤之罪。    
    


第四部分:争讼李敖我为什么打官司(图)

    学贯中西  争讼李敖·自述    
    我为什么打官司    
    李敖在台湾从文数十年,亦涉讼数十起之多。他曾经在《李敖大全集》中,有专著《闹衙记》和《好讼集》生动记述了他参与数十起大大小小官司的经过。从这些专著里,我们不难寻觅到李敖打官司的来龙去脉与心路历程。这些官司无论大小,无论胜负,均有他特定的轨迹。那就是李敖是一个敢于向邪恶抗争的斗士,特别是他在白色恐怖极为恶劣的环境下,明知他申告的对手是权倾一方的高官,也明知他诉讼的结果往往败诉,然而李敖依然每次都不为邪恶所惑,只身上阵,以寡敌众,以弱对强。李敖为什么要打司官,他自己如是说:我从36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对手与法官更无宁日。36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第四部分:争讼李敖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1)

    争讼李敖·自述    
    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    
    纵观李敖在台湾的涉讼经历,多与他在台湾所处困难受压的境地相关。其宁死也不肯向黑暗与腐败低头的硬骨头精神,是李敖数十年来闹衙涉讼的根本闪光点。一个在台湾虽有才学知识,却始终得不到用武之地的知识分子,怀才不遇而且多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受到逮捕,或者遭到监视,或者自己的著作遭到当局的无理查禁。种种生活的无奈与艰涩,促使李敖勇敢地站起来面对严酷的抗战。其反抗禁书的1元钱官司和他在台中遭到当地官员查禁图书而引发的诉讼,就是李敖无数大小诉讼案的一桩。请看李敖自己是如何叙述此案的经过。李敖说: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96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自己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    
    “到了6月24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46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6901元(内含已扣押46本书价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1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5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1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1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1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1985年4月15日,我的《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141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6月27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8月10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1987年3月13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赖,乃于1987年5月9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一书,所开具三联单○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币1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90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不过,在如何交付1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1987年7月2日《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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