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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和:中美世纪之惑-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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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一来,中国政府反而显得被动,不太好再坚称其使馆是被故意轰炸的。    
    不过,也有美国学术界人士对上述说法不以为然,他们质疑称:“全世界国家驻外大使馆或多或少都设有谍报装置及谍报人员,因此,不能因为中国使馆装有电子设备美国就有予以轰炸的借    
    口。”不过,上述参院友人则说,美国当然没有办法公开他们“误炸”的内情,这就是美国官员不断强调,他们“事后”才知道中国使馆的情报中心受损最重的原因。    
    此外,据笔者分析,那几位美国官员从6月23日起连续向记者泄密的动机,除了要间接逼中国政府接受美国的“误炸”说法之外,也趁机向中国警告,“我们已知道中国的相关谍报活动”,而且,若无把握,美国官员绝不会这么明显地泄密。    
    因此,在表面上,美国官员如此泄密的结果,正好应了中方的说法,“美国是故意炸的”,然而,经过这一连串巧妙的间接泄密,很明显,美国政府除了已造就一股“炸得有理”的气氛之外,同时也把中国当局逼向进退失据的墙角。    
    值得注意的是,6月26日,在上述一连串“泄密”之后,克林顿总统再次为误炸事件道歉,他并称对此事件感到“痛心”。而6月25日,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高斯则表示,他看不出为此误炸事件有“惩戒官员”的必要。他说:“目前我的看法是,从各方面看来,有多项失误是可以说得通的。”    
    到底克林顿和高斯是有意或无意间在此事件上唱了双簧,还是美国政府另有玄机呢?看样子,中国当局和美国政府可能都心中有数,只有外界人士越看越不解罢了。    
    


2001中美撞机事件从国际法观点分析中美撞机事件

    在4月1日发生的中国战斗机和美国EP-3E型侦察机在海南省附近撞机的事件,是一场悲剧。     
    从国际法的观点去看,这次撞机事件将成为国际法上另一里程碑式案例,因为此事件涉及两架军用飞机在和平时期的互撞,其责任归属和事态的发展,乃至于最终的解决方式,势必为国际法案例另创一局。     
    到目前为止,美国政府,从布什总统到国务卿鲍威尔,从美国驻华大使普里赫到太平洋司令部的总司令布莱尔,他们都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从美国的立场,用以下的策略“框”住此事件的范围:     
    一、一再重申,这次撞机事件纯属意外,因为如果不“咬死”此事件属于意外,美国就必须负起此事件的责任,也就承认中国对意外事件有司法管辖权。     
    二、坚持美国飞机是美国领土及主权的延伸,因此,中国当局不能登机检查,必须尽早把原机交还给美国政府,必须把机上24名美国军人交还给美国政府。     
    三、这架美国军机在空中与中国战机相撞后,由于受损过重,必须紧急降落海南岛的陵水机场,这种行为乃符合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航公约规定,不属于侵入中国领空的行为。     
    四、这架美国侦察机当时是执行“例行性”侦察任务,而且被中国战机跟踪时,身处距中国领土外约140公里的上空,虽然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规定各国拥有188海里的经济海域,但是,美国并未签署这项海洋法,而且也不承认188海里上空是中国领空,因此认为,当时美国军机是在国际空域上飞行,未构成侵入中国领空行为。     
    五、中国战机未依芝加哥国际航空公约规定的小机让大机、快机让慢机的原则。     
    避免中国动用国际法管辖权     
    美国政府用此基本底线划出其对此意外事件的“国际法轮廓”,主要的策略是:避免中国当局运用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去处理此事件,因为,如依据国际法“管辖权”裁定的三大原则:(一)国籍(即出事飞机的国籍归属);(二)发生地;(三)意外事件受害者国籍。在此事件中,中国政府占了两个有利因素。     
    至于美国政府所作的国际法保护框框,有许多在现代国际法上十分具争议;譬如:     
    一、美国一再声称,该侦察机是美国领土及主权延伸,但是,这种“延伸”概念是中古时代的国际法概念,现代国际法及国际社会都已改采“功能”概念去看待各国驻外的使馆、领馆、外交车辆、飞机,乃至于挂有国旗的航空器及船只。换言之,各国大都以互惠条约去对待对方,土地、主权的延伸不是“自动”而须经由双边条约去界定,因此,并无互惠条约保障的那架美国侦察机,并不能在中国领土内享有任何豁免权,中国政府基于国际法规定,自然有权登机调查此项具有“误杀”、“意外误杀”性质的撞机事件。     
    二、美国政府一再声称,该侦察机在出事后,由于事出紧急状况,不得不迫降海南省陵水机场,但是根据芝加哥民航公约规定,若发生紧急事件,出事飞机应立即使用国际紧急求援频道,呼叫地面机场,要求降落,并运用民航求救术语“May…day,May…day”呼叫。但是,这架美军飞机当时并未遵守国际法的呼叫程序,从未发出任何求救讯号,并不合乎芝加哥民航公约的原则,自然可以被归入侵入领空。何况,该机从发生紧急情况到降落陵水机场,有近12分钟的时间,并未发生坠机(crashing)状况,美国政府咬定该机降落属于“必然性”,并不站得住脚。     
    三、所有国际法中,包括芝加哥民航公约,都只规范民航机的飞行规定,对于军用机几乎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因为在战争时代,军机不受任何约束,纯属战争行为,而这次在和平时代,两架军机相撞,更加无法可循。换句话说,美国政府若想用国际法框框去咬住此案,并不能完全如愿。     
    在中国方面,北京当局也想用法律观点去对待此案,中国方面的策略是:     
    一、美军飞机侵入188海里的经济海域上空进行侦察。     
    二、失事后,该机又侵入中国领土、领空。     
    因此,中国对该机及机上人员有司法管辖权,因此,在两天内,中国政府对该机24名机员即作出口供笔录,而且,该机驾驶员也遭分离看管。     
    美国担心民意反弹     
    对美国政府来说,他们担心的是,一旦中国政府使用国际法中司法管辖权原则,用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去审判24名机员,处分该侦察机,则将引发美国民众的反应。布什虽然表面上态度强硬,但是,若事态发展到那24名机员被长期滞留中国,而中国方面又具司法管辖的优势,美国民众必然对布什处理事件的能力及方式有所怀疑,也必然迁怒于布什政府,这是美国政府暗中担心的状况。     
    此外,美国过去30年一直希望中国当局能在外交行为上符合西方的概念:“遵守规则”,而这些规则往往是美国及西方国家的规则。如今,中国当局逐渐在国际间遵循这些规则时,美国当局自然会更上一层楼,希望中国也进一步随西方音乐跳舞。这次相撞事件后,美国政府一直强调该机是执行“例行性”侦察任务,希望中国方面也承认这种冷战时代美国沿用迄今的“猫捉老鼠”式“例行性”游戏规则。问题是:这种“游戏规则”合理吗?法源何在?     
    到目前为止,中国当局在国际法上的说词还说得过去,除了未将那架美军侦察机未出声求救的状况说清楚之外,其援用国际法的理由尚能符合国际法惯例与原则。     
    看样子,进一步的发展,要看中美两国如何运用智慧及国际法原则,使对方低头了。    
    


2001中美撞机事件美国为何不愿道歉?

    本文分析美国不肯向中国道歉的原因,包括美国一旦道歉、认错,等于向世界各国承认,美国过去在中国大陆沿海进行的侦察行为不当,今后美军若再如此,将等于公然进行违反国际法的不当行为。     
    4月4日,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发表一则简短声明,对于4月1日与美军侦察机相撞而“未能平安降落”,以及“中国驾驶员丧生”的事件,表示“遗憾”(regret)。但是,鲍威尔仍然坚持不为这次的事件“道歉”(apology)。尽管美国媒体称,鲍威尔在4日的声明“只差一步就是道歉”,但是,若以鲍威尔在4月3日所言“美国没有必要道歉”的谈话来看,美国政府在此事件上所谨守的“遗憾”与“道歉”的分界,是极明显的。     
    翌日,美国总统布什也加入“遗憾”行列,他为中国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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