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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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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象意式论的初创者所说,意式2中的诸单位从 “ 不 
等 ” 中同时衍生( “ 不等 ” 在被平衡时列数就因而生成)或 
从别的方式衍生, —— 若其中之一为先于另一,这便将先于 
由所组合的2;倘有某一物先于另一物,则两者之综和将是先 
于另一而后于某一。 
   又,因为 “ 本1 ” 为第一,于是在 “ 本1 ” 之后有一个个 
别之1先于其它诸1,再一个个别之1,紧接于那前一个1之 
后实为第三个1,而后于原1者两个顺次, —— 这样诸单位 
必是先于照它们所点到的数序;例如在2中,已有第三单位 
先3而存在,第四第五单位已在3中,先于4与5两数而存 
在。现在这些思想家固然都没有说过诸单位是这样的完全不 
相通,但照他们的原理推演起来,情况便是这样,虽则实际 
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合理的,假如有第一单位或第一 
个1,诸单位应有先于与后于之分,假如有一个第一个2,则 
诸2也应有先于与后于之分;在第一之后这必须会有第二也 
是合理的,如有第二,也就得有第三,其余顺序相接,(同时 
作两样叙述,以意式之1为第一,将另一单位次之其后为第 
一个1,又说2是次于意式之1以后为第一个2,这是不可能 
的),但他们制造了第一单位或第一个1,却不再有第二个1 
与第三个1,他们制造了第一个2,却不再制造第二个2与第 
三个2。 
   假如所有单位均不相通,这也清楚地不可能有 “ 本2 ” 与 
“ 本3 ” ;它数亦然。因为无论单位是未分化的或是每个都各不 
相同,数必须以加法来点计,例如2是在1上加1,3由2上 
加1,4亦相似。这样,数不能依照他们制数的方式由 “ 两 ” 
与 “ 一 ” 来创造;〈依照加法〉2成为3的部分,3成为4的 
部分,挨次各数亦然,然而他们却说4由第一个2与那未定 
之2生成, —— 这样两个2的产物有别于本2;如其不然, 
本2将为4的一个部分,而加上另一个2。相似地2将由 “ 本 
1 ” 加上另一个1组成;若然如此,则其另一要素就不能是 
“ 未定之2 ” ;因为这另一要素应创造另一个单位,而不该象未 
定之二那样创造一个已定之2。 
   又,在本3与本2之外怎能有别的诸3与诸2?它们又怎 
样由先于与后于的诸单位来组成?所有这些都是荒唐的寓言, 
“ 原2 ” 〈第一个2〉与 “ 本3 ” 〈绝对3〉均不能成立。可是, 
若以 “ 一与未定之两 ” 为之要素,则这些就都该存在。这样 
的结果倘是不可能的,那么要将这些作为创造原理就也不可 
能。 
   于是,假如诸单位品种各各不同,这些和类乎这些的结 
果必然跟着发生。但(三)假如只是每一数中的各单位为未 
分化而互通,各数中的各单位则是互已分化而品种各不相同, 
这样疑难照样存在。例如在本10〈意式之10〉之中有十个单 
位,10可以由十个1组成,也可以由两个5组成。但 “ 本 
10 ” 既非任何偶然的单位所组成, —— 在10中的各单位必 
须相异。因为,它们若不相异,那么组成10的两5也不会相 
异;但因为两5应为相异,各单位也将相异。然而,假如它 
们相异,是否10之中除了两5以外没有其它别异的5呢?假 
如那里没有别的5,这就成为悖解;若然是另有其它种类的 
5,这样的5所组成的10,又将是那一类的10?因为在10中 
就只有自己这本10,另无它10。 
   照他们的主张,4确乎必不是任何偶然的诸2所可组成; 
他们说那未定之2接受了那已定之2,造成两个2;因为未定 
之2的性质15就在使其所受之数成倍。 
   又,把2脱离其两个单位而当作一实是,把3脱离其三 
个单位而当作一实是,这怎么才可能?或是由于一个参与在 
别个之中,象 “ 白人 ” 一样遂成为不同于 “ 白 ” 与 “ 人 ” (因 
为白人参与于两者),或是由于一个为别个的差异,象 “ 人 ” 
之不同于 “ 动物 ” 和 “ 两脚 ” 一样。 
   又,有些事物因接触而成一,有些因混和而成一,有些 
因位置而成一;这些命意均不能应用那组成这2或这3的诸 
单位,恰象两个人在一起不是使之各解脱其个人而别成为整 
一事物,各单位之组成列数者意必同然。它们之原为不可区 
分,于它们作为数而论无关重要;诸点也不可区分,可是一 
对的点不殊于那两个单点。但,我们也不能忽忘这个后果,跟 
着还有 “ 先于之2 ” 与 “ 后于之2 ” ,它数亦然。就算4中的 
两个2是同时的;这些在8之中就得是 “ 先于之2 ” 了,象2 
创生它们一样,它们创生 “ 本8 ” 中的两4。因此,第一个2 
若为一意式,这些2也得是某类的意式。同样的道理适用于 
诸1;因为 “ 第一个2 ” 中的诸1,跟着第一个2创生4而入 
于本4之中,所以一切1都成意式,而一个意式将是若干意 
式所组成。所以清楚地,照这样的意式之出于组合,若说有 
动物的诸意式时,人们将可说动物是诸动物所组成。 
   总之,分化单位使成不同品种之任何方式均为一荒唐之 
寓言;我所说寓言的意义,就是为配合一个假设而杜撰的说 
明。我们所见的一〈单位〉无论在量上和在质上不异于别个 
一〈单位〉,而数必须是或等或不等 —— 一切数均应如此,而 
抽象〈单位〉所组成的数更应如此 —— 所以,凡一数若既不 
大于亦不小于另一数,便应与之相等;但在数上所说的相等, 
于两事物而言,若品种不异而相等者则谓之相同。倘品种有 
异,虽 “ 本10 ” 中之诸2,即便它们相等,也不能不被分化, 
谁要说它们并不分化,又能提出怎样的理由? 
   又,假如每个1加另1为2,从 “ 本2 ” 中来的1和从 
“ 本3 ” 中来的1亦将成2。现在(甲)这个2将是相异的1所 
组成;(乙)这10个2对于3应属先于抑为后于?似乎这必 
是先于;因为其中的一个单位与3为同时,另一个则与2为 
同时。于我们讲来,一般1与1若合在一起就是2,无论事物 
是否相等或不等,例如这个善一和这个恶一,或是一个人和 
一匹马,总都是 “ 2 ” 。 
   假如 “ 本3 ” 为数不大于2,这是可诧异的;假如这是较 
大,那么清楚地其中必有一个与2相等的数,而这数便应与 
“ 本2 ” 不相异。但是,若说有品种相异的第一类数与第二类 
数这就不可能了。 
   意式也不能是数。因为在这特点上论,倘真以数为意式, 
那么主张单位应各不同的人就该是正确的了;这在先曾已讲 
过。通式是整一的;但 “ 诸1 ” 若不异, “ 诸2 ” 与 “ 诸3 ” 亦 
应不异。所以当我们这样计点 ——“ 1,2 ”…… 他们就必得 
说这个并不是1个加于前一个数;因为照我们的做法,数就 
不是从未定之2制成,而一个数也不能成为一个意式;因为 
这样一个意式将先另一个意式存在着而所有诸通式将成为一 
个通式的诸部分。这样,由他们的假设来看,他们的推论都 
是对的,但从全局来看,他们是错的;他们的观念为害匪浅, 
他们也得承认这种主张本身引致某些疑难, —— 当我们计点 
时说 “ 1,2,3 ” 究属是在一个加一个点各数呢,还是在点各 
个部分呢。但是我们两项都做了;所以从这问题肇致这样重 
大的分歧,殊为荒唐。 
  
章 八 
   最好首先决定什么是数的差异,假如一也有差异,则一 
的差异又是什么。单位的差异必须求之于量或质上;单位在 
这些上面似乎均有差异。但数作为数论,则在量上各有差异。 
假如单位真有量差,则虽是有一样多单位的两数也将有量差。 
又在这些具有量差的单位中是那第一单位为较大或较小,抑 
是第二单位在或增或减?所有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拟议。它们 
也不能在质上相异。因为对于诸单位不能系以属性;即便对 
于列数,质也只能是跟从量而为之系属。又,1与未定之2 
均不能使数发生质别,因为1本无质而未定之2只有量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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