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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1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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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者盖分居四学,而辟雍则特尊,为王受成、献功及飨射之学,国子无事不敢入,惟王大射及学士学射则在辟雍。”(《周礼正义》卷四十二)据此辟雍为周大学中举行特定礼仪的场所。

辟仗使
  唐官名。亦称擗仗使。掌监察禁军左右羽林、左右龙武、左右神武六军刑赏违谬,似外征方镇之监军使,以宦官充任。

殿内省
  官署名。三国魏有殿中监一官,品级甚低。晋、南北朝沿置。北齐始建官署,名殿中局,属门下省。隋改名为殿内局。炀帝大业三年(607),升为省,掌诸供奉之事。主官殿内监,正四品,副职有少监及丞。殿内省辖尚食、尚药、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六局。尚舍即原殿内局。尚乘、尚辇旧属太仆寺的骅骝署,余从门下省划出。唐改殿内省为殿中省。

殿前都点检
  官名。见“都点检”。

殿前都点检司
  金官署名。天眷元年(1138)置。掌统率亲军,总额左右卫将军、符宝郎、宿直将军、左右振肃等官。长官殿前都点检兼侍卫将军都指挥使,掌行从宿卫,关防门禁,督摄队仗,总管本司事务。殿前左、右副都点检兼侍卫将军副指挥使,掌宫廷宿卫及行从。殿前左、右卫将军及殿前左、右卫副将军掌皇宫及行从宿卫警严,并总领护卫,符宝郎掌御宝及金银等牌。左、右宿直将军掌总领亲军守卫宫城诸门及行从宿卫。左、右振肃掌妃嫔出入护卫导从。

殿前都指挥使司
  宋官署名。简称“殿前司或殿司”。

殿前司
  宋官署名。与侍卫司分统禁军。掌殿前诸班直及步骑诸指挥名籍,总管其统制、训练、轮番扈卫皇帝、戍守、迁补、罚赏等政令。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等官。宋初有都点检、副都点检,在都指挥使之上,后不置。都指挥使以节度使充任,俗称“殿帅”或“殿岩”。副都指挥使、都虞候以刺史以上充任。南宋资浅者充任时称主管殿前司公事。所辖步军有御龙直、天武等,骑军有内殿直、捧日等指挥。

殿试
  科举制度中皇帝对会试取录的贡士在殿廷上亲自策问的考试,也叫廷试。始于唐武则天后载初元年(690)。殿试后将进士分为五甲之制始于宋太平兴国八年(983)。元顺帝时改分三甲,并规定一甲只限三人。明、清因之。明、清制度,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二甲均赐进士出身,第一名通称传胪。三甲均赐同进士出身。

殿元
  科举制度中状元的别称之一,因系殿试一甲第一名而得名。

殿院
  唐、宋御史台所属有台院、殿院、察院。殿中侍御史隶殿院。

殿直
  一、宋武散官名。有左班殿直与右班殿直。政和二年(1112)改左班殿为成忠郎,右班殿直为保义郎。二、宋宦官阶官名。政和二年改宦官阶官高品为左班殿直,高班为右班殿直。

殿中监
官名。三国魏置,晋、南北朝沿置,南朝宋为七品。北魏亦设。北齐以殿中局为官署名,设监四人。隋称殿内局,有监二人。炀帝升局为省,主官称殿内监。唐改为殿中省,主官为殿中监。唐殿中监地位上升,为从三品。北宋殿中监仅存虚名。

殿中局
  官署名。北齐置,属门下省,有监四人,掌驾前奉行等事。隋改为殿内局,后又升格为省。参见“殿中省”、“殿内省”。

殿中省
  官署名。唐武德元年(618),改殿内省为殿中省,掌皇帝生活诸事,所属有尚食、尚药、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六局。唐龙朔二年(662)曾改中御府,咸亨元年(670)复旧。宋沿置,仅为寄禄官,六尚局职掌分由它署担任,如尚食归御厨,尚药归医官院等。辽以其职掌属南面官内侍省。参见“殿中监”、“殿中局”、“殿内省”。

殿中侍御史
  官名。三国魏派御史二人居殿中,察非法,后乃以之为官名。两晋南北朝沿置。隋改称殿内侍御史。炀帝时省。唐复置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兼知库藏出纳及宫门内事,及京畿纠察事宜,位从七品下,较侍御史(从六品下)低。台中食坐之南有横榻,名“南床”,为侍御史专席,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正八品下)均不得坐。侍御史称“台端”、“端公”,殿中称“副端”。宋沿设殿中侍御史,掌纠弹百官朝会失仪事。元亦设此官,初沿宋制为正七品,后提高至四品。明初尚置,洪武九年(1376)废。

殿中司
  元官署名。属御史台。至元五年(1268)始置。有殿中侍御史,掌纠举大朝会时百官班序失仪失列、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大臣入内奏事不可与闻而随入者等。

殿中丞
  官名。唐改殿内省为殿中省,殿中丞为其属官。

殿撰
  宋有集贤殿修撰等官,简称殿撰。明、清进士一一甲第一名例授翰林院修撰,故沿称状元为殿撰。

督办
  一、清后期,中央与地方皆有临时设置机构,存在时间长短不一其长官品级特高者称督办或总办,副职称会办,资格次于会办者称帮办,负责处理日常例行事务者称坐办。北洋政府时期仍有此制。二、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督军曾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办”

督办政务处
  清官署名。简称改务处。光绪二十七年(1901)置。以军机大臣领督办事,参预大臣无定员。掌讨论政治改革事宜。三十二年改名会议政务处,属内阁。宣统三年(1911)废。

督捕清吏司
  清官署名。顺治十年(1654),置督捕衙门,属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废,以其事归刑部,在刑部置督捕前后二清吏司及督捕厅。雍正十二年(1734),并督捕前司及督捕厅于督捕后司为督捕清吏司。掌缉捕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亡者。

督抚
  清总督,总管两省工数省军政与民政,巡抚则为一省地方长官,合称督抚。

督军
  官名。一、东汉光武帝用时置督军御史,职似监军。见《晋书·职官志》。汉末与魏在郡国置督军,系地方领兵官。魏文帝代汉,封献帝为山阳公,置山阳国督军以防之。此系临时特置。汉末至晋另有“督诸军”。《宋书·百官志》谓汉末建安中曹操为相,“始遣大将军督军”(《晋书·职官志》作“督之”)。夏侯恼督二十六军,即其例。晋、宋二志均谓,晋时“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二、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下的军事长官。辛亥革命时,各省行政军事长官多称都督。不久,另设民政长,都督专管军事。二次革命后,袁世凯都督为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民国五年(1916)袁世凯死后,改称督军。十一年(1922),黎元洪倡“废督裁兵”未成,遂改督军为督理某省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理。各省又有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者,简称督办。十三年(1924)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任用各省军事长官,均用督办军务善后事宜之名,一般称为军务督办或督办。后直系吴佩俘再起,发表任命均用督理之名,北京用督办名,各行其是,直至北洋军阀失败。

督理街道衙门
  清官署名。掌京师外城街道修治及居民修造房屋。先由工部满、汉司官二人管理,乾隆三十一年(1766)改由都察院选满、汉御史二人,工部及步军统领衙门各选司官一人,由皇帝简派管理。京师内城由步军统领衙门管理。

督练公所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年(1904)置于各省。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初设总办、帮办、提调等官,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宣统三年(1911),改设督办、军事参议官、副官、书记官等官,改置筹备、炉饷二科及军械局。

督粮道
  官名。掌督运漕粮。明置于各省,十三布政司各一员。清置于漕运各省,江南二人,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各一人。

督销局
  官署名。清后期置于额定行盐省分,掌地区食盐运销。辛亥革命后,改设榷运使。

督邮
  官名。汉置。郡守属吏,掌监属官。汉时位轻权重,凡传达教令,督察属吏,案验刑狱,检核非法等,无所不管。郡分部者,部皆置,如西部督邮、东部督邮等。魏、晋起地位似不如前代。后设置渐少。北齐只设于清都郡。隋初废郡,督邮亦废。

督作使
  唐官名。掌督工程建设。天册万岁元年(695)在端门外造天枢及次年重建明掌时均置。

福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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